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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刑诉解释》新增必考100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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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管辖
《解释》第一章沿用《2012年解释》第一章“管辖”的条文,并根据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特别是当前犯罪形态多样,流动性犯罪、新类型犯罪增多,管辖问题日趋复杂的情况,作了修改完善,主要涉及:1.明确特殊案件的管辖规则;2.规范指定管辖;3.明确并案和分案处理的相关规则。
001
网络犯罪的管辖
【新】
《刑诉解释》第2条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
针对或者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
【旧】
第2条,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小试牛刀
周某采用向计算机植入木马程序的方法窃取齐某的网络游戏账号、密码等信息,将窃取到的相关数据存放在其租用的服务器中,并利用这些数据将齐某游戏账户内的金币、点券等虚拟商品放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进行售卖,获利5000元。下列哪些地区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A.周某计算机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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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齐某计算机所在地
C.周某租用的服务器所在地
D.经营该网络游戏的公司所在地
002
外国人犯罪的管辖
▲普遍管辖:
【新修法条】
《刑诉解释》第12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登陆地或者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考点提示:
普遍管辖的法院可概括为:“抓获+登陆+入境地”。
▲保护管辖:
【新修法条】
《刑诉解释》第11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登陆地、入境地或者入境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考点提示:
保护管辖的法院概括为:“被告登陆和两境;被害可有“现”“前”管”。
小试牛刀
英国邮轮在公海航行期间,一个美国人杰克鹏飞在邮轮上,杀害了一个中国人高小云(家住广州),邮轮经停东京最终停靠上海。杰克鹏飞在上海入境后定居北京,最终在天津被抓获。问哪些地方法院有管辖权?
003
海上发生刑事案件
▲领域内:
【新增】
《刑诉解释》第4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发生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领域外:
【新修】
《刑诉解释】第7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考点提示:
此情形概括为:“初停、登陆、入境地”。
小试牛刀
1.高某,重庆市沙坪坝人,乘坐重庆驶往宜昌的邮轮,开到巫山县境内,高某在船上强制猥亵了同船的游客刘某(天津市人),邮轮到达宜昌码头,高某被当场抓获。问本案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2.罗某,甲市人,中国乙市远洋运输公司“黎明号”货轮船员。“黎明号”航行在公海时,罗某因与另一船员张某发生口角将其打成重伤。案发后,罗某从日本大阪飞中国丙市入境回国,货轮返回中国首泊丁市港口,后在丁市被抓获。该案由哪一法院行使管辖权?
004
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
▲国内列车:
【新增法条】
《刑诉解释》第5条第1款,在列车上的犯罪,被告人在列车运行途中被抓获的,由前方停靠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也可以由始发站或者终点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 考点提示:
此情形概括为:运行列车“前方停靠、始、终”管。
《刑诉解释》第5条第2款,被告人不是在列车运行途中被抓获的,由负责该列车乘务的铁路公安机关对应的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在列车运行途经车站被抓获的,也可以由该车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国际列车:
【新增法条】
《刑诉解释》第6条,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始发或者前方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 考点提示:
此情形概括为“没有协议、始、停靠”。
小试牛刀
在北京开往莫斯科的中国列车上,俄罗斯人安德烈鹏飞在列车行驶于蒙古国境内时杀害了蒙古人巴特尔翔,在没有协定的情况下,该案中国何地法院有管辖权?
005
中国人在国外犯罪
【新】
《刑诉解释》第10条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登陆地、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考点提示:
此情形概括为:被告登陆、入境地;双方都有“现”“前”管。
【旧】
第8条,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小试牛刀
陈某(福建甲市人)在日本东京杀害了江某(山东乙市人),案发后陈某乘坐轮船偷渡回国,从丙市登陆后居住在丁市。二年后,陈某在戊市被抓获。问本案哪些地方的法院有管辖权?
006
指定管辖
【新】
《刑诉解释》第20条 ,管辖不明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有关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以外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旧】
第18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小试牛刀
刘某(甲省A市B区人),在甲省A市C区利用网络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宣称向某系当地黑社会组织“大哥”,A市中级法院院长罗某为其“保护伞”。向某以诽谤为由,向B区法院提起自诉。关于本案管辖权该如何处理?
007
并案管辖
【新增】
《刑诉解释》第24条 ,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起诉的,可以并案审理;涉及同种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审理。
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审查起诉、立案侦查、立案调查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协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并案处理,但可能造成审判过分迟延的除外。
根据前两款规定并案处理的案件,由最初受理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刑诉解释》第25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的,参照前条规定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并案审理的,应当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处理。
【旧】无。
小试牛刀
罗某、张某在甲地组织卖淫一案,被被起诉至甲县人民法院。甲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罗某还在乙市实施的一起故意杀人案已被移送至乙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甲县法院该如何处理?本案如果并案审理,该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第二章 回避
本次《刑诉解释》修改主要根据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作了完善,主要涉及:1.根据《监察法》和司法改革要求对相关条文作了修改;2.明确对出庭检察人员的回避申请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9条、第30条规定情形的处理规则。
008
回避的理由之一(参前不参后)
【新】
《刑诉解释》第29条 ,参与过本案调查、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监察、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 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
【旧】
第25条,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
小试牛刀
1.向法官作为参与某案一审速裁程序的独任审判员,后该案二审发回重审适用普通程序,向法官能否作为合议庭成员继续参与本案审理?
2.向某作为参与某案一审的书记员,后来该案二审发回重审,问该书记员向某是否需要回避?
3.向某作为参与某贪污案一审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后该案因被告人死亡,需要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而启动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向某能否继续参与该特别程序的审理?
4.某中院二审认为一审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后该案件再次上诉,原中院二审合议庭是否需要回避?
009
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处置
【新】
《刑诉解释》第36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情况作出处理:
1.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9条、第30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尽快作出决定;
2.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9条、第30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应当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旧】
第31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小试牛刀
在法庭审判中,被告人罗某以公诉长相丑陋为由,申请出席法庭的公诉人张某回避,对罗某的回避申请,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2021年《刑诉解释》修改主要涉及:1.对刑事诉讼法作出调整的条文作出照应规定或者修改,特别是明确值班律师的阅卷权及参与诉讼活动有关问题;2.明确辩护人应当及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3.明确相关录音录像的查阅规则;4.删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复制案卷材料收取费用的规定;5.明确律师助理参加庭审的规则。
010
辩护人的禁止范围
【新】
《刑诉解释》第40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8.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前款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旧】
第35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小试牛刀
郭某涉嫌招摇撞骗罪。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郭某希望委托辩护人。下列哪一人员可以被委托担任郭某的辩护人?
A.郭某的爷爷,美籍华人
B.郭某的儿子,16岁
C.郭某的朋友甲,曾为郭某招摇撞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
D.郭某的朋友乙,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
011
指定辩护与委托辩护并存的处理规则
【新】
《刑诉解释》第51条 ,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
【旧】无。
012
讯问录音录像的查阅规则
【新】
《刑诉解释》第54条,对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辩护律师申请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旧】无。
013
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的规则
【新】
《刑诉解释》第65条第1款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旧】
第57条第1款 经人民法院许可,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014
律师带助理参加庭审的规则
【新】
《刑诉解释》第68条,律师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带一名助理参加庭审。律师助理参加庭审的,可以从事辅助工作,但不得发表辩护、代理意见。
【旧】无。
小试牛刀
刘某(聋哑人)涉嫌强制猥亵高某一案,刘某委托了向律师(刘某的胞兄)担任辩护人,高某委托了罗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如果法律援助机构已经指派张律师为刘某提供辩护,刘某的继父王某又委托了辩护人向某,此时应当法律援助辩护的张律师优先担任辩护人
B.如果向律师被吊销律师执照,则刘某不可以再委托向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C.审判阶段罗律师经过法院许可后可以申请查阅包括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在内的案卷材料
D.向律师和罗律师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各带1名助理参加庭审,代为发表辩护、代理意见
第四章 证据
2021《刑诉解释》第四章在《2012年解释》第四章“证据”条文的基础上,对证据审查判断和综合运用规则作了完善,主要涉及:1.对《非法证据排除规程》)的有关规定予以吸收,进一步丰富细化证据部分的内容;2.根据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对证据部分与实践相比滞后或者不协调的条文作出调整;3.增加第八节“技术调查、侦查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对《2012年解释》第107条的规定予以扩展并独立成节,对技术调查、侦查证据材料的审查判断作出专门规定。
015
全案移送证据材料
【新】
《刑诉解释》第73条 ,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材料是否全部随案移送;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人民检察院未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旧】无。
小试牛刀
未成年人牛鹏飞涉嫌组织卖淫案,在辩方举证证明被告人未满18周岁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拒绝移送相关证据,导致被告人年龄存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016
调取讯问录音录像
【新】
《刑诉解释》第74条, 依法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相关录音录像未随案移送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人民检察院未移送,导致不能排除属于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依法排除;导致有关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旧】无。
小试牛刀
牛鹏飞故意杀人案,相关同步讯问录音录像未随案移送,法院通知检察院移送,检察院未移送的,是否应当被告人的供述?
017
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未成年被告人
供述及证言的处理
【新增】
《刑诉解释》第90条,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五)询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
《刑诉解释》第94条,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四)讯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
小试牛刀
某强奸杀人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罗某(19岁)、张某(17岁)提出其审前供述不具备证据能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请根据现行法判断,下列哪些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A.将罗某“大”字型吊铐在窗户的铁栏杆上,双脚离地
B.对张某进行引诱,说“讲了就可以回去”
C.对罗某的讯问笔录,讯问人没有签名
D.讯问张某时未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在场
018
就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的使用
【新】
《刑诉解释》第100条 ,因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前款规定的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经人民法院通知,出具报告的人拒不出庭作证的, 有关报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旧】无。
小试牛刀
某盗窃案,物价局工作人员针对被盗财物出具的价格认定书,可否作为刑事证据使用?出具报告的人员如果拒不出庭作证,能否强制其出庭?
019
事故调查报告的使用
【新】
《刑诉解释》第101条,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形成的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报告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意见,经法庭查证属实,且调查程序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旧】无。
020
技术调查/侦查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整节新增】
▲特殊保护措施:
《刑诉解释》第117条 ,使用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1.使用化名等代替调查、侦查人员及有关人员的个人信息;
2.不具体写明技术调查、侦查措施使用的技术设备和技术方法;
3.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121条,采用技术调查、侦查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可以表述相关证据的名称、证据种类和证明对象,但不得表述有关人员身份和技术调查、侦查措施使用的技术设备、技术方法等。
▲特殊文书要求:
《刑诉解释》第118条 ,移送技术调查、侦查证据材料的,应当附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技术调查、侦查证据材料清单和有关说明材料。
移送采用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应当制作新的存储介质,并附制作说明,写明原始证据材料、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等信息,由制作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特殊审查方法:
《刑诉解释》第119条 ,对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除根据相关证据材料所属的证据种类,依照本章第2节至第7节的相应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1.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所针对的案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技术调查措施是否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技术侦查措施是否在刑事立案后,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
3.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的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是否按照批准决定载明的内容执行;
4.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与其他证据是否矛盾;存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释。
▲特殊质证方法:
《刑诉解释》第120条 ,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
当庭调查技术调查、侦查证据材料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法庭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和技术调查、侦查措施使用的技术设备、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审判人员可以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随案移送材料:
《刑诉解释》第122条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移送的技术调查、侦查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人民检察院未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小试牛刀
下列关于技术调查,侦查证据的审查与认定,说法正确的是?
A.使用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不得公布作证人员的个人信息
B.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无需要经过法庭调查质证程序
C.移送技术调查、侦查证据材料的,无需附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技术调查、侦查证据材料清单和有关说明材料
D.法院认为应当移送的技术调查、侦查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的,检察院经通知仍未移送的,法院应当根据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第五章 强制措施
2021年《解释》修改主要涉及:1.明确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决定规则;2.根据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对个别条文的规定作了微调,如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送交公安机关执行的情形删去了“同级”的限定;3.规定强制措施的自动解除制度。
021
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决定规则
【新】
第147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对被告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
对被告人采取、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由院长决定;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以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旧】
第113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根据情况, 对被告人可以决定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
对被告人采取、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由院长决定。
022
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
【新】
《刑诉解释》第162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期限重新计算;继续使用保证金保证的,不再收取保证金。
【旧】
第127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期限重新计算;继续使用保证金保证的,不再收取保证金。
人民法院不得对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023
强制措施的自动解除制度
【新增】
《刑诉解释》第172条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判处管制、缓刑的,在社区矫正开始后,强制措施自动解除;被单处附加刑的,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强制措施自动解除;被判处监禁刑的,在刑罚开始执行后,强制措施自动解除。
【旧】无。
小试牛刀
下列关于人民法院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表述正确的是?
A.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由院长决定
B.人民法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期限重新计算
C.人民法院决定继续使用保证金保证的,应当重新收取保证金
D.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在裁定生效后,强制措施自动解除
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未涉及附带民事诉讼问题。本章沿用《2012年解释》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的条文,仅对个别条文根据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作了微调。
024
因受到犯罪侵犯起诉赔偿精神损失的处理
【新】
《刑诉解释》第175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旧】
第138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025
刑事部分无罪,附民部分的处理规则
【新】
《刑诉解释》第197条第1款 ,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也可以告知附带民事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旧】
第160条第1款,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小试牛刀
老刘带着儿子小刘经过隔壁老王楼下,楼上老王家的花盆坠落砸断了小刘的双腿致其残疾。老刘去老王家索要医药费,老王抄起家里的铁棍又打断老刘的双腿致其残疾。本案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老王提起公诉,下列关于本案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表述正确的是?
A.老刘可以就小刘住院的治疗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老刘可以就自己的住院治疗费用以及双腿残疾赔偿金单独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C.如果法院认定老王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本案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D.审判阶段,如果检察院撤回起诉,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 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略…)
第八章 审判组织
2021年《刑诉解释》对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陪审员法》进行了吸收,对审判组织的相关规定作出相应调整。
026
确定审判长
【新】
《刑诉解释》第212条 ,合议庭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理案件时,由其本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依法独任审判时,行使与审判长相同的职权。
【旧】
第175条,审判长由审判员担任。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
027
七人合议庭的适用案件情形
【新】
《刑诉解释》第213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1.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
2.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3.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1.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且社会影响重大的;
2.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且社会影响重大的;
3.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
【旧】 无 。
028
陪审员在不同审判组织中的权利差异
【新】
《刑诉解释》第215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应当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应当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审判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旧】 无 。
029
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范围
【新】
《刑诉解释》第216条第2款 ,合议庭审理、评议后,应当及时作出判决、裁定。
对下列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以及中级人民法院拟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
2.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3.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旧】
第178条,合议庭审理、评议后,应当及时作出判决、裁定。
拟判处死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小试牛刀
杭州许某涉嫌故意杀人案,经媒体曝光后,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杭州市中院提起公诉。下列关于本案的审判组织说法不正确的是?
A.本案可以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B.由于本案社会影响重大,应当由中院的院长担任审判长
C.本案的陪审员王某可以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D.本案如果拟判处许某无期徒刑,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2021《刑诉解释》修改总结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经验和成果,对《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吸收,进一步丰富细化一审程序的内容。对庭前会议的有关问题作出专门规定。
029
对提起公诉案件的并案或分案处理
【新】
《刑诉解释》第220条 ,对一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分案审理更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的,可以分案审理。分案审理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
对分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并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诉讼权利、准确定罪量刑的,可以并案审理。
【旧】无。
小试牛刀
罗小翔非法集资一案,考虑到被害人人数众多,可否分案审理?
030
被害人推选代表人参加庭审
【新】
《刑诉解释》第224条 ,被害人人数众多,且案件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被害人可以推选若干代表人参加庭审。
【旧】无。
小试牛刀
罗小翔、张小翔、鄢小萱、殷小敏等人涉嫌组织卖淫一案,考虑到被告人人数众多,可以推选罗某作为代表人参加庭审?
031
完善庭前会议规则
【新增】
《刑诉解释》第227条 ,控辩双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提出申请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决定不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刑诉解释》第228条第3款 ,对第1款规定中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后依法作出处理,并在庭审中说明处理决定和理由。控辩双方没有新的理由,在庭审中再次提出有关申请或者异议的,法庭可以在说明庭前会议情况和处理决定理由后,依法予以驳回。
《刑诉解释》第230条 ,庭前会议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其他审判员也可以主持庭前会议。
召开庭前会议应当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到场。
庭前会议准备就非法证据排除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或者准备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的意见的,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可以根据情况确定参加庭前会议的被告人。
《刑诉解释》第231条 ,庭前会议一般不公开进行。
根据案件情况,庭前会议可以采用视频等方式进行。
小试牛刀
下列关于庭前会议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控辩双方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的,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B.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可在庭前会议中就是否排除作出决定
C.召开庭前会议应当通知被害人、辩护人到场
D.被告人有参加庭前会议的权利
032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的工作事项
【新】
《刑诉解释》第234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1.受审判长委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2.核实旁听人员中是否有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
3.请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
4.宣读法庭规则;
5.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6.审判人员就座后,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旧】
第189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1.受审判长委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2.宣读法庭规则;
3.请公诉人及相关诉讼参与人入庭;
4.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5.审判人员就座后,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033
借阅案卷和证据材料
【新】
《刑诉解释》第248条 ,已经移送人民法院的案卷和证据材料,控辩双方需要出示的,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法庭可以准许。案卷和证据材料应当在质证后当庭归还。
需要播放录音录像或者需要将证据材料交由法庭、公诉人或者诉讼参与人查看的,法庭可以指令值庭法警或者相关人员予以协助。
【旧】
第204条,已经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控辩双方需要出示的,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法庭同意的, 应当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需要宣读的,由值庭法警交由申请人宣读。
034
向证人发问的顺序
【新】
《刑诉解释》第259条 ,证人出庭后,一般先向法庭陈述证言;其后,经审判长许可,由申请通知证人出庭的一方发问,发问完毕后,对方也可以发问。
法庭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的,发问顺序由审判长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旧】
第212条,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通知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 对方也可以发问。
035
庭外调查核实的证据的质证
【新】
《刑诉解释》第271条第2款 ,对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的和审判人员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非关键证据、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以及认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的裁判文书等证据,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
【旧】
第220条第2款,对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的和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
036
补充侦查期限届满未移送证据
【新】
《刑诉解释》第274条 ,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可以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
人民检察院将补充收集的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
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人民检察院未将补充的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在案证据作出判决、裁定。
【旧】
第223条,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
人民检察院将补充收集的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
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法庭通知,人民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小试牛刀
关于法庭调查阶段的相关程序表述不正确的是?
A.已经移送法院的案卷和证据材料,控辩双方需要取回的,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法庭应当准许
B.证人出庭后,应当由控方先发问,发问完毕后,辩方也可以发问
C.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经庭外征求意见,无需质证
D.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法庭通知,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法院,且未说明原因的,法院应当按检察院撤诉处理
037
公诉人当庭发表与起诉书不同意见的处理
【新】
《刑诉解释》第289条 ,公诉人当庭发表与起诉书不同的意见,属于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未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判决、裁定。
人民检察院变更、追加、补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旧】无。
小试牛刀
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盗窃罪,公诉人在法庭调查阶段,当庭提出还要补充起诉刘某诈骗罪,法院宣布休庭,要求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补充起诉,如果检察院未在指定时间内补充起诉,法院能否直接判决刘某诈骗罪?
038
辩护人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新】
《刑诉解释》第290条 ,辩护人应当及时将书面辩护意见提交人民法院。
【旧】无。
039
法院发现新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处理
【新】
《刑诉解释》第297条 ,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需要补查补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指定时间内未回复书面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事实,依照本解释第295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
【旧】
第243条,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7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 依照本解释第241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
小试牛刀
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盗窃一案,审理阶段,法院发现刘某还有诈骗的犯罪事实,法院能否直接判决刘某盗窃罪和诈骗罪?如果不能,应当如何处理?
040
部分合议庭成员不能继续履职的处理
【新】
《刑诉解释》第301条 ,庭审结束后、评议前,部分合议庭成员不能继续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重新开庭审理。
评议后、宣判前,部分合议庭成员因调动、退休等正常原因不能参加宣判,在不改变原评议结论的情况下,可以由审判本案的其他审判员宣判,裁判文书上仍署审判本案的合议庭成员的姓名。
【旧】无。
小试牛刀
刘某组织卖淫一案,合议庭评议后、宣判前,其中一位合议庭成员因受贿被监委立案调查,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041
【新】
《刑诉解释》第305条 ,在押被告人出庭受审时,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
庭审期间不得对被告人使用戒具,但法庭认为其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
【旧】无。
042
不得继续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新】
《刑诉解释》第310条 ,辩护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被告人自行辩护的,庭审继续进行;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宣布休庭。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被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后,具结保证书,保证服从法庭指挥、不再扰乱法庭秩序的,经法庭许可,可以继续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担任同一案件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1.擅自退庭的;
2.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或者不按时出庭,严重影响审判顺利进行的;
3.被拘留或者具结保证书后再次被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的。
【旧】
第253条,辩护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被告人自行辩护的,庭审继续进行;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 或者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宣布休庭。
043
更换辩护人的次数
【新】
《刑诉解释》第311条第1款 ,被告人在一个审判程序中更换辩护人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旧】无。
第十章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2021年《刑诉解释》第十章基本吸收《2012年解释》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有关条文,仅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和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对个别条文作了微调。
044
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不予受理
【新】
《刑诉解释》第320条第2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1.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2.缺乏罪证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8.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案件,公安机关正在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的;
9.不服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或者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小试牛刀
下列哪些情形,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A.案件不属于自诉案件范围的
B.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C.重婚案公安机关已经做出不立案决定的
D.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045
对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侮辱、
诽谤行为自诉的协助取证
【新】
《刑诉解释》第325条第2款 ,对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旧】无。
046
自诉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
【新】
《刑诉解释》第327条 ,自诉案件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参照适用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
047
自诉案件解除强制措施
【新】
《刑诉解释》第330条 ,裁定准许撤诉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
【旧】
第273条,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
048
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判期间下落不明的处理
【新】
《刑诉解释》第332条 ,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判期间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审理;符合条件的,可以对被告人依法决定逮捕。
【旧】
第275条,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判期间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被告人到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049
宣告无罪自诉案件的附带民事部分处理
【新】
《刑诉解释》第333条 ,对自诉案件,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200条和本解释第295条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对依法宣告无罪的案件,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其附带民事部分可以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也可以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旧】
第276条,对自诉案件,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195条和本解释第241条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对依法宣告无罪的案件,其附带民事部分应当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
小试牛刀
刘某故意伤害罗某一案,罗某向法院提起自诉的同时还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下列关于本案说法不正确的是?
A.罗某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B.如果刘某和罗某和解,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刘某的强制措施
C.本案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审理
D.刘某在审判期间下落不明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E.法院如果宣告刘某无罪,附带民事部分应当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
第十一章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本章沿用了《2012年解释》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的条文,并根据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作了修改完善,涉及:1.扩大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的确定范围;2.明确对被告单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应当坚持依法慎用的原则;3.完善被告单位在特殊状态下的刑事责任承担规则。
050
单位犯罪诉讼代表人的确定范围问题
【新】
《刑诉解释》第336条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难以确定诉讼代表人的,可以由被告单位委托律师等单位以外的人员作为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被告单位或者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有关人员的辩护人。
【旧】
第279条,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051
对被告单位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新】
《刑诉解释》第343条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最大限度降低对被告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旧】无。
052
被告单位在特殊状态下的刑事责任承担规则
【新】
《刑诉解释》第344条 ,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但尚未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应当继续审理;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
【旧】
第286条,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
小试牛刀
张三制药股份公司主要生产健骨消痛丸,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小翔指令保管员张大翔采用不登记入库、销售人员打白条领取产品的方法销售,逃避缴税65万元。张三公司及罗某因逃税罪被起诉到法院。下列单位犯罪的相关诉讼程序说法正确的是:
A.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小翔可以担任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
B.难以确定诉讼代表人的,可以委托本案的辩护律师向某作为诉讼代表人
C.为保证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
D.审理期间,张三公司宣告破产但尚未完成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第十二章 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整个刑事诉讼,其本身并非独立的诉讼程序,对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但是,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确有一定的特殊性,对其中的共性问题需要作出集中规定。《解释》增设第十二章“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吸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2019年10月11日,以下简称《认罪认罚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作出明确规定。
053
随案移送相关材料的审查
【新】
《刑诉解释》第349条 ,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人民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是否告知其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2.是否随案移送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的笔录;
3.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是否随案移送调解、和解协议、被害人谅解书等相关材料;
4.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是否随案移送具结书。
未随案移送前款规定的材料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补充。
【旧】无。
054
“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认定规则
【新】
《刑诉解释》第354条 ,对量刑建议是否明显不当,应当根据审理认定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结合相关犯罪的法定刑、类似案件的刑罚适用等作出审查判断。
【旧】无。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未涉及简易程序问题。《解释》第十三章吸收《2012年解释》第十二章“简易程序”的条文,仅对个别条文作了微调。
055
被告人及辩护人申请适用简易程序
【新】
《刑诉解释》第359条第2款 ,对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旧】
第289条第2款,对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056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开庭时间通知
【新】
《刑诉解释》第362条第1款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自诉人、被告人、辩护人,也可以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
【旧】
第292条第1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自诉人、被告人、辩护人,也可以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
057
简易程序的裁判文书简化问题
【新】
《刑诉解释》第367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裁判文书可以简化。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旧】
第297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第十四章 速裁程序
《<解释>增设第14章“速裁程序”,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吸收《认罪认罚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对速裁程序的适用作出明确规定。
058
对检察院未提出建议的案件能否适用速裁程序
【新】
《刑诉解释》第369条 ,对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在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时,应当告知被告人适用速裁程序的法律规定,询问其是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并在开庭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
对人民检察院未建议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并在开庭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速裁程序的申请。
059
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审理案件在开庭前送达期限
【新】
《刑诉解释》第371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辩护人,也可以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
通知可以采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案。
060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可以集中开庭、逐案审理
【新】
《刑诉解释》第372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可以集中开庭,逐案审理。公诉人简要宣读起诉书后,审判人员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事实、证据、量刑建议以及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核实具结书签署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并核实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情况。
061
速裁程序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新】
《刑诉解释》第373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062
速裁程序应当当庭宣判
【新】
《刑诉解释》第374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裁判文书可以简化。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旧】无。
小试牛刀
下列关于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特点表述正确的是?
A.未成年人向某涉嫌盗窃一案,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也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B.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法院可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
C.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检察院、被告人、辩护人
D.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E.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第十五章 第二审程序
2021年《刑诉解释》第115章沿用《2012年解释》第13章“第二审程序”的条文,并根据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作了修改完善,主要涉及:1.明确对准许撤回起诉、终止审理等裁定可以上诉;2.对上诉期满要求撤回上诉和抗诉期满要求撤回抗诉的处理规则作出调整;3.细化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司法适用;4.明确死缓案件二审应当开庭审理;5.设立二审案件的部分发回规则;6.明确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
063
上诉期满要求撤回上诉的处理
【新】
《刑诉解释》第383条 第1、2款 ,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旧】
第304条,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305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 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064
抗诉期满要求撤回抗诉的处理
【新】
《刑诉解释》第385条 ,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要求撤回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但是认为原判存在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情形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审理。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向第二审人民法院要求撤回抗诉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旧】
第307条,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小试牛刀
刘某因强奸罪被Z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5月10号一审判决宣告后,刘某以量刑过重为理由提出上诉,检察院以量刑过轻为由提出抗诉。5月15日,检察院要求撤回抗诉,5月25号刘某要求撤回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应当允许刘某撤回上诉
B.对上诉案件进行审查,如果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刘某撤回上诉
C.对上诉案件进行审查,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不予准许撤回上诉,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D.认为原判存在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情形的,应当不许检察院撤回抗诉,继续审理
065
二审开庭范围
【新】
《刑诉解释》第393条 ,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小试牛刀
下列哪些二审案件依法应当开庭审理?
A.甲犯贪污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检察院认为量刑畸轻而抗诉的
B.乙犯伤害罪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乙上诉的
C.丙犯抢劫罪被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丙对事实、证据无异议,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的
D.丁犯杀人罪被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丁上诉的
066
上诉不加刑原则
【新】
《刑诉解释》第401条 ,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1.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原判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3.原判认定的罪数不当的,可以改变罪数,并调整刑罚,但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4.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原判没有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6.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的,不得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
7.原判判处的刑罚不当、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原判判处的刑罚畸轻,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小试牛刀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牛鹏飞盗窃罪,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不服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二审将一审认定的盗窃罪改判为抢劫罪,仍维持十二年有期徒刑的刑罚,是否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一审认定盗窃罪、诈骗罪两个罪名,分别判处盗窃罪五年和诈骗罪三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七年有期徒刑。被告人不服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二审法院改判判处盗窃罪三年和诈骗罪五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还是决定执行七年有期徒刑。是否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067
对上诉发回重审案件的处理
【新】
《刑诉解释》第403条 ,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且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对前款规定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改判为重于原审人民法院第一次判处的刑罚。
【旧】
第327条,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小试牛刀
一审法院以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判处七年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人民检察院没有补充起诉新的犯罪事实的,原审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对盗窃罪未予认定的。此种情形下,检察机关再抗诉,二审法院经审查认定抗诉成立的,可否判决被告人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五年有期徒刑?
068
二审案件部分发回的规则
【新】
《刑诉解释》第404条第2款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诉,且有关犯罪与其他同案被告人没有关联的,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分案处理,将该部分被告人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其他被告人的案件尚未作出第二审判决、裁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并案审理。
【旧】无。
069
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的处理
【新】
《刑诉解释》第409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
2.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旧】
第331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 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070
二审裁判的生效时间
【新】
《刑诉解释》第413条第3款 ,第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的,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旧】无。
第十六章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
2021《刑诉解释》第16章沿用《2012年解释》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的条文,并作了修改完善,主要涉及:1.明确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层报复核过程中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2.明确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071
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层报复核的程序
【新】
《刑诉解释》第414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书面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审;
2.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或者改判后仍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应当依照前项规定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旧】
第336条,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书面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2.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第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后仍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应当依照前项规定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小试牛刀
罗某因涉嫌爆炸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的犯罪行为虽然使公私财物遭受了重大损失,也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于是判处罗某有期徒刑8年。罗某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该案在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
A.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
B.如果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C.如果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D.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的,应当作出核准裁定书
072
二审法院直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并层报核准的问题
【新】
《刑诉解释》第415条 ,对符合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旧】无。
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解释》第17章沿用《2012年解释》第15章“死刑复核程序”的条文,并根据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作了修改完善,主要涉及:1.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直接改判;2.明确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死刑,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后续处理规则。
073
最高法复核死刑案件可直接改判的问题
【新】
《刑诉解释》第429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2.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3.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4.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5.原判认定事实正确、证据充分,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根据案件情况,必要时,也可以依法改判;
6.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074
最高法发回二审法院案件的后续处理
【新】
《刑诉解释》第430条第2款 ,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一般不得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旧】无。
075
复核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次数限制
【新】
《刑诉解释》第433条 ,依照本解释第430条、第431条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或者复核程序审理后,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重新审判。但是,第一审人民法院有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的情形或者违反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的除外。
【旧】无。
小试牛刀
刘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刘某上诉后省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下列关于本案的复核程序表述正确的是?
A.最高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量刑过重,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应当予以改判
B.最高院如果裁定不予核准,可以直接发回市中院重新审理
C.最高院如果裁定不予核准,发回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省高院可以裁定发回中院重新审理
D.最高院如果裁定不予核准,发回市中院重新审理后,如果再次判决刘某死刑,省高院依据复核程序再次审理后,不得再发回重新审判
第十八章 涉案财物处理
2021《刑诉解释》第18章沿用《2012年解释》第16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的条文,并根据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作了修改完善,主要涉及:1.完善涉案财物先行处置程序;2.完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具体操作规则;3.设立漏判涉案财物的处理规则。
076
涉案财物的先行处置
【新】
《刑诉解释》第439条 ,审判期间,对不宜长期保存、易贬值或者市场价格波动大的财产,或者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票据等,经权利人申请或者同意,并经院长批准,可以依法先行处置,所得款项由人民法院保管。
涉案财物先行处置应当依法、公开、公平。
【旧】
第361条,审判期间,权利人申请出卖被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以及扣押、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可以在判决、裁定生效前依法出卖,所得价款由人民法院保管,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077
漏判涉案财物的处理
【新】
《刑诉解释》第446条 ,第二审期间,发现第一审判决未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由原审人民法院依法对涉案财物及其孳息一并作出处理。
判决生效后,发现原判未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的,由原审人民法院依法对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另行作出处理。
【旧】无。
第十九章 审判监督程序
2021《刑诉解释》第19章沿用《2012年解释》第17章“审判监督程序”的条文,并根据实践反映情况作了修改完善,主要涉及:1.明确申诉异地审查制度;2.完善“新的证据”的认定规则;3.明确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与原审被告人其他犯罪案件的合并审理规则。
078
申诉异地审查制度
【新】
《刑诉解释》第454条 ,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终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人民法院对申诉进行审查。被指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制作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旧】无。
079
“新的证据”的认定
【新】
《刑诉解释》第458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改变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证据,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1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1.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2.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
3.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
4.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被改变或者否定的;
5.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发生变化,影响定罪量刑,且有合理理由的。
【旧】
第376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改变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证据,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1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1.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2.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
3.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
4.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或者其他证据被改变或者否定的。
080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合并审理
【新】
《刑诉解释》第467条 ,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的过程中,发现原审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审理,但分案审理更为适宜的,可以分案审理。
【旧】无。
小试牛刀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刘某诈骗一案,审理时法院发现刘某曾在3年前还强制猥亵过同事高某,法院可否将两案并案审理?
第二十章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刑事司法协助
《解释》第二十章吸收《2012年解释》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的条文,将标题调整为“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刑事司法协助”,拆分为“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刑事司法协助”两节,并根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对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有关问题作出修改完善。
081
确认外国人国籍的规则
【新】
《刑诉解释》第477条 ,外国人的国籍,根据其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件确认;国籍不明的,根据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确认。
国籍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适用本章有关规定,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国籍不明”。
【旧】
第394条,外国人的国籍,根据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确认;国籍不明的,根据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确认。
国籍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适用本章有关规定,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国籍不明”。
082
委托驻外使领馆送达刑事文书
【新】
《刑诉解释》第495条第3项 ,(三)对中国籍当事人,所在国法律允许或者经所在国同意的,可以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旧】
第412条第3项,(三)对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2021《刑诉解释》第21章吸收《2012年解释》第19章“执行程序”的条文,并根据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作了修改完善,主要涉及:1.吸收《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保障权益规定》,对死刑的执行程序作出完善;2.根据人民法院“送监难”的现实问题,依法明确人民法院只承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的职责;3.吸收财产刑执行有关司法解释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程序作出完善;4.根据《社区矫正法》的规定对相关条文作出修改完善。
083
死缓期间犯罪案件的处理
【新】
《刑诉解释》第497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犯罪的,应当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认定故意犯罪,情节恶劣,应当执行死刑的,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不再报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备案不影响判决、裁定的生效和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经备案审查,认为原判不予执行死刑错误,确需改判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旧】
第307条,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085
法院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征求检察院意见
【新】
第515条第2款,人民法院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旧】无。
086
撤销缓刑、假释的情形
【新】
《刑诉解释》第543条 ,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
1.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2.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受到执行机关二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假释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具有前款第2项、第4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有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作出撤销假释的裁定。
【旧】
第458条第1款 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
1.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2.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 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2021《刑诉解释》第22章在《2012年解释》第20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基础上,根据修改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有关条文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087
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的受案范围
【新】
《刑诉解释》第550条 ,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20周岁的案件,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
下列案件可以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
1.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22周岁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
2.强奸、猥亵、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
3.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更为适宜的其他案件。
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由院长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088
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逮捕
【新】
《刑诉解释》第553条 ,对未成年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被逮捕且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互相配合,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旧】无。
089
对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被告人
适用取保候审
【新】
《刑诉解释》第554条 ,人民法院对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必要时可以安排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接受社会观护。
【旧】无。
090
审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规则
【新】
《刑诉解释》第556条第2款 ,审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旧】无。
091
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则
【新】
《刑诉解释》第558条 ,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必须出庭的,应当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和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
【旧】无。
小试牛刀
甲、乙系初三学生,因涉嫌强奸同学丙被提起公诉(审判时三人均不满18周岁)。关于该案诉讼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本案应当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
B.询问丙时,如果没有通知丙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丙的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C.如果甲无固定住所,又无法提供保证人,如果决定对甲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
D.讯问甲、乙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
第二十三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2021《刑诉解释》第23章沿用《2012年解释》第21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有关条文,仅对被害人死亡情形下近亲属与被告人和解的问题作了适当完善。
092
被害人死亡后近亲属参加和解
【新】
第588条第1款,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8条规定的公诉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最先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
【旧】
第497条第1款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的公诉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
第二十四章 缺席审判程序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在刑事诉讼法第5编“特别程序”中增设缺席审判程序。2021年《刑诉解释》增设第24章“缺席审判程序”,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缺席审判程序的有关问题作出明确。需要提及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章仅构建了缺席审判程序的基本框架。鉴于缺席审判程序需要在探索中逐步积累经验,其司法适用的具体问题将另行通过专门司法解释作出规定。
093
对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91条第1款提起公诉案件
的审查处理规则
【新】
《刑诉解释》第599条 ,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91条第1款的规定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属于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
2.不属于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的案件范围、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不符合缺席审判程序的其他适用条件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3.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0日以内补送;30日以内不能补送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旧】无。
094
对依照刑诉法第291条第1款提起公诉案件的
审查处理方式和证明标准
【新】
《刑诉解释》第604条 ,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91条第1款的规定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参照本解释第295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
作出有罪判决的,应当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经审理认定的罪名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91条第1款规定的罪名的,应当终止审理。
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一并作出处理。
【旧】无。
095
对中止审理案件的缺席审判
【新】
《刑诉解释》第605条 ,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导致缺乏受审能力,无法出庭受审,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6条的规定缺席审判。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被告人无法表达意愿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
【旧】无。
096
法院受理后被告人死亡的缺席审判
【新】
《刑诉解释》第606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前款所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包括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形,以及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情形。
【旧】无。
097
再审程序被告人死亡的缺席审判
【新】
《刑诉解释》第607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可以缺席审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虽然构成犯罪,但原判量刑畸重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旧】无。
第二十五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2021年《刑诉解释》第25章在《2012年解释》第22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基础上,吸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条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
098
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等犯罪案件范围
【新】
《刑诉解释》第609条 ,刑事诉讼法第298条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犯罪案件,是指下列案件:
1.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
2.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相关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以及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的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案件;
3.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组织、毒品犯罪案件;
4.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犯罪案件。
【旧】无。
第二十六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本章基本沿用《2012年解释》第23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的条文,并根据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作了修改完善,主要涉及:1.进一步明确强制医疗案件的法律援助问题;2.明确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3.明确对解除强制医疗案件进行开庭审查的,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听取其是否同意解除强制医疗的意见。
099
听取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意见
【新】
《刑诉解释》第635条 ,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
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旧】
第529条,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
审理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
100
解除强制医疗案件的审查方式
【新】
《刑诉解释》第647条第2款 ,对前款规定的案件,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旧】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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